省内首例"霸王条款"案判决 开瓶费、包间费均违规

20.03.2014  13:19

  四川网络广播电视台20日消息  昨天下午两点,成都市锦江法院公开审理了市民何女士状告“码头故事”火锅店违法收取80元“开瓶费”及包间费一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码头故事”火锅店收取的两项费用均系违规,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换原告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据了解,本案是新消法实施后,省内首例涉及“霸王条款”的民事诉讼。

  随着一声铿锵有力的法锤声,新消法实施以来,省内第一例状告“霸王条款”的民事纠纷正式开庭。今年2月16日,成都市民何女士一行人自带酒水来到“码头故事”火锅店就餐并被收取30元“开瓶费”及50元包间费。

  庭审中,双方律师就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及收取服务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等核心问题当庭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律师在辩论环节指出,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看,本案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依法的告知,或者让原告进行选择,或者与原告进行协商,因此,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只是被告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应属于格式条款:新消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就是经营者以店堂告示、声明、公告等等方式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减轻经营者责任这样的条款,一律认定无效,是很明确的。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首先,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前,被告已经明确告知了原告自带酒水需收取开瓶费用30元及使用包间费用50元。第二,被告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及包间服务费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主定价范畴,不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权益。

  经过两小时的庭审,锦江法院认为,消费者到餐饮行业进行消费时,能否自带水酒,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申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

  本院口头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于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第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开瓶费30元和包间费50元,第三,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方承担。

  四川台记者邓雅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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