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行人“跨栏”横穿马路导致车祸将负主要责任
31.03.2014 09:1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最新起草的《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将从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今后,成都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严重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指导意见》明确了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则。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5种责任。其中,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指导意见》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据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负责人介绍,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而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酒驾、醉驾、毒驾、逆行这些过错将加重责任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中,严重过错类行为主要分为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两类。其中,涉及行人、非机动车的严重过错行为有10种类别,包括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进入高速公路,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通行、进入高速公路、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等等。
严重过错行为中,涉及机动车的有16种,包括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等等。
一般过错行为同样将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区别开来,其中,行人、非机动车的一般过错行为有5种,机动车为7种。
根据《指导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酒驾、醉驾、毒驾、逆行等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这些过错行为之一的,则互相不加重责任。(记者 李丹)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1.03.201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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