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行人“跨栏”横穿马路等严重过错导致车祸将负主要责任

30.03.2014  20:39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4月1日起实施

行人严重过错导致车祸将负主要责任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李丹) 行人“跨栏”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骑上了机动车道、右转车辆妨碍行人通行……4月1日起,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将成为成都交警判断道路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重要依据,一旦有以上严重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3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最新起草的《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从4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规定了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今后,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严重过错”、“一般过错”区分与交通事故有关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了确定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则。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5种责任。其中,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指导意见》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据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负责人介绍,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 “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而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酒驾、醉驾、毒驾、逆行等过错适用从重原则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中,严重过错类行为主要分为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两类。其中,涉及行人、非机动车的严重过错行为有10种类别,包括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进入高速公路,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进入高速公路的、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等等。

严重过错行为中,涉及机动车的有16种,包括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等等。

一般过错行为同样将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区别开来,其中,行人、非机动车的一般过错行为有5种,机动车为7种。

根据《指导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酒驾、醉驾、毒驾、逆行等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这些错行为之一的,则互相不加重责任。

[严重过错类行为摘录]

1.行人、非机动车

(1)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2)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3)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行人在车行道坐卧、嬉闹。

(5)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6)行人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7)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8)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9)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0)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

2.机动车

(1)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的。

(2)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5)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与正常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发生事故的。

(6)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7)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9)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的。

(10) 机动车进出道路或在者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11)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12)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1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14)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

(15)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1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一般过错类行为摘录]

1.行人、非机动车

(1)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通行的。

(2)行人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4)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或2名以上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

2.机动车

(1)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3)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4)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5)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7)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

[确定责任规则摘录]

确定责任规则三[从重情形]

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但是,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已确定加重责任方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1. 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2.明知机动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效而驾驶,导致车辆因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效而失控发生事故的。

3. 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4. 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5. 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撞刮行人的。

6. 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撞刮非机动车的。

7. 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的。

8. 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

9. 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或在有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

10.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或者在有隔离设施的道路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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