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栏”横穿马路致车祸 行人将负主要以上责任

31.03.2014  11:45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4月1日起实施

在人们的固有思维中,行人和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不论其违法与否,机动车多少都有些“理亏”。昨日,市交管局发布《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几类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判定标准及对责任划分的影响。其中提到,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加重为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

这也意味着,4月1日《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行人、非机动车如因自己违法行为而致与机动车相撞,将可能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让所谓的“弱势群体”再在马路上横冲直撞、肆意违法。

指导意见》的起草和制定,主要是为了深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办案尺度,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民警可能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不一样。《指导意见》的出台,从理论上细化了各类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判定及责任划分,为民警执法提供了依据。”据了解,《指导意见》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供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参考使用。

同时,对于一些类似学员驾驶教练车练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逃逸事故尚未侦破等不被受理为交通事故而无法定责的案件,《指导意见》也为民警提供了细则参考。

过错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指导意见》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A严重过错: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包括——

行人、非机动车: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机动车: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画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与正常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发生事故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B一般过错: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包括——

行人、非机动车: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或2名以上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

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

机动车:

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警示灯的;

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