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成都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7.09.2014  10:54

    目前,成都市的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并呈急剧增长的态势,同时,电动自行车“超标”问题突出,电动自行车肇事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而在管理中执法依据不足,现行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需要。昨(26)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了通过《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上位法”,《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同时还规定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登记上牌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等管理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条例》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对限制最高时速的表述争议比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即:“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条例》参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限速问题作概况性表述即“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同时,《条例》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了“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作为该条第三项,该条其他顺序顺延。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普遍反映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的现象比较严重,希望立法充分保障非机动车道的畅通。”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条例》作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标准对电动机功率的限制,并将空车质量等选择性的技术参数纳入目录管理;“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同时,我市对非机动车将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根据《条例》,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牌照,对在过渡期内允许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证。

    “超标”电马儿3年内淘汰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对过渡期限的设置、过渡期满后“超标”车辆的处置问题十分关注。“我市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为处理好有效管理和缓和社会矛盾的关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并将过渡期确定为3年。”相关负责人说,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利益,又能给予“超标”车辆一个自然消化和淘汰的过程。同时,针对“超标”车辆处置问题,《条例》作出“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的规定。

    “我市存在着大量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现象,不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非机动车以及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和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等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并禁止销售和驾驶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记者 王伶雅 实习记者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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