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产品目录不得销售 购车15日内应申请上牌

27.09.2014  10:30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表决,以66票赞成最终通过这一条例。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将发布公告,对这一条例予以公布。根据该条例第六章附则显示,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表决0票反对1票弃权 高票通过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采纳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表述,进行了删除。内容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为了使关于“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表述更完整、更清楚,增设一项“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昨日下午的表决结果显示,实到67人,66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高票通过。按照该条例内容显示,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已购“不达标”电马儿 过渡期3年

  条例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准备相关材料到交管部门申请登记上牌。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未纳入本产品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此外,本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在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以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不满18岁驾驶电马儿 不得载人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等规定。关于非机动车载人,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载物方面,条例提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成都晚报记者 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