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自行车新规明年实施 时速超20公里自动断电
发布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日讯(记者 董焦)12月1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小新出席发布会并讲话。成都市人大内司委、成都市人大法工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及成都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据悉,新制定的《条例》已于2014年6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公里自动断电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分为总则、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道路通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1条。
借鉴外地城市的做法,《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标准对电动机功率的限制,并将空车质量等选择性的技术参数纳入目标管理。根据同期印发的《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必须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行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十项强制性要求。
在行车速度上,《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设置不能超过20公里,其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同时,车辆必须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这实际上相当于在生产环节上对电动车的时速进行了最根本的的限制。
此外,《办法》还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行驶能力,其整车质量不能大于55公斤,最高功率须低于300W,蓄电池标称电压须低于48V。《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的轮胎宽度、前后轮中心距及装饰宽度等进行了规定。
如发现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质检、工商等部门进行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非机动车须实名登记上牌 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条例》规定,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旨在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和资料,并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市要求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条例》第四章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在制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驾驶人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并确保车辆制动器、鸣号装置(车铃)、夜间反光装置齐全有效。通过人行天桥时,驾驶人应下车推行。
同时,《条例》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条例》还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对电动自行车的载物、停放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内退市 禁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等行为
据介绍,鉴于成都市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关系市民切身利益,《条例》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经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组织调研论证和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提供情况,结合电动自行车有效使用年限及电池的使用特性,在借鉴外地规定和采纳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后,《条例》将过渡期确定为3年。
针对“超标”车辆处置问题,《条例》确定,将“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扣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非机动车、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等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并禁止销售和驾驶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
最高时速限定: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
参照上位法,《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此外,针对市民普遍反映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现象严重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行。”
针对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还存在核准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等情况,《条例》授权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人力三轮车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