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意见发布现场问答

24.02.2014  21:20

  四川网络广播电视台24日消息(记者 马婧雯) 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简称《意见》)。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

  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

  答: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014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5)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