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对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性保护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 (记者 刘佳)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明确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制养殖区域内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修订草案》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将农产品产地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划分类别,建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性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修订草案》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