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肥”后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亮相

26.07.2017  13:41
  “增加土壤、噪声等方面污染防治规定;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增处罚条款”。7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增肥”后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亮相。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受省政府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居民楼200米内禁止噪音污染

  《条例(修订草案)》“壮大了”。于会文说,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条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五条。

  对噪声污染防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条例(修订草案)》最大亮点之一。于会文在报告中说,此次修订明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集会等相关活动。”《条例(修订草案)》附有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要求产生噪音扰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尤其是针对中高考期间,《条例(修订草案)》强调,“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如果违反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种违规行为按日计罚

  《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定,是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生动体现。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按日连续计罚意味着违规行为不停止不改正则罚款不停,是上不封顶的处罚管理手段。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具体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举透露四川重拳治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决心。

  于会文在报告中说,将“两法衔接”明确写入《条例(修订草案)》是又一亮点。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和检察院要开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此外,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被写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等进行督察。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建议增加大气、水体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举措,合理分配排污量,约束排污者行为。针对土壤酸化、水土流失、肥力质量退化防治等问题,建议补充相关规定。另外,建议对四川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问题要有1到2条原则性规定。(记者 李媛莉 谢燃岸 实习生 李子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