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保条例修订 处罚坝坝舞噪声污染将有法可依

27.07.2017  02:51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集会等相关活动

  违反规定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特别增加了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过去尚属环保薄弱领域的污染防治规定,并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对于坝坝舞的噪音污染,条例规定,居民楼200米范围内跳坝坝舞将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个人最高将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

  6种行为将按日连续计罚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75条。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介绍,专门提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规定了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生态损害修复等内容,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

  6种行为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处罚跳坝坝舞将有法可依

  于会文介绍,噪声污染在整个环境污染投诉中占比较大。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对噪声污染防治做了详尽规定,明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集会等相关活动。违反规定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今后在居民楼200米内跳坝坝舞,市民举报将有专门的部门来管,处罚也有法可依。”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后市民遭遇噪声污染不会出现投诉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如果违反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施工作业的,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商报记者 李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