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泸7死23伤交通事故案宣判 肇事司机获刑7年

19.07.2014  21:53

  撞18车致7死 罐车司机被判7年

  成自泸高速7死23伤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表示不会上诉

7月18日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忏悔落泪

  新闻回放

  检方在公诉书中称,去年12月8日,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装载73.8吨煤灰,该车核定载重为28.68吨,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15时50分,驶至事发点,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致7人死亡,23人受伤,多辆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正离开现场,拨打110后将手机关闭。12月9日凌晨2点40分,王正到成自泸高速仁寿县汪洋收费站投案。经法医鉴定,7名死者均系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正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余死者、伤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庭审现场

  辩护人意见

  1.被告人王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对本次事故虽然存在重大过错,但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其他责任人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高速公路管理方对此次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4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动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人意见

  1.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重超载上高速路行驶。

  2.致7人死亡,王正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王正虽然有投案情节,但综合该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人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理。

  罐车悲剧

  2013年12月8日,成自泸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罐车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造成7死23伤(华西都市报曾报道)。7月18日上午,这起交通事故案在仁寿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重型罐车司机王正作为此案刑事责任部分唯一被告出庭受审。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仁寿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王正犯交通肇事罪,依法“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

  庭审过程中,王正的表情随着庭审进程而变:镇定、凝重、最后潸然泪下……休庭期间,华西都市报记者对话了王正。面对“想给死伤者及其家属说点什么”的追问,王正再次泪流满面:“我想对死伤者说,真的真的对不起……”至于判决多少年,他说:“早有心理准备,不上诉。

  造成事故原因刹车失灵加严重超载

  上午9点30分,庭审在仁寿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王正被法警带上法庭,这是事故发生后,他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旁听席上,挤满了死伤者家属。王正之妻李万香也出现在旁听席一个靠近角落的座位,眼睛盯着丈夫的背影,久久没有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