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小学教师强奸猥亵11名儿童被判死刑
■四川在线记者赵雨欣
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以来四川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同时介绍了近年来四川省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31件,依法判处701人,补偿经济损失278万余元。其中,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453件,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案件78件。
典型案例
小学教师强奸猥亵11名儿童被判死刑
发布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多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以下是其中的一件。
2008年到2011年间,在某小学任教的被告人魏某以辅导作业、改卷子为由,多次将授课班上的被害人陈某等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喊至家中卧室,对7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对4名女学生实施猥亵。并将猥亵女学生的经过制作成大量淫秽视频,存放于其电脑或U盘内。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魏某死刑。
案件特点
性侵、殴打、拐卖等侵害情形占80.6%
据通报,已审结案件中,人身侵害案件比重较大,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的情形居多,占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总数的80.6%。同时,未成年被害人以女童居多。以泸州地区为例,2013年以来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的共计51件,被害总人数为73人。其中,14岁以下的女童45人,占61.64%。
另外,对涉案犯罪的惩处总体上体现从严。已判处的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38.05%;拐卖、拐骗儿童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57.14%;绑架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100%。
侵害主因
难以对熟人有防备心理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主要成因,在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们往往或者难以对熟人产生防备心理,或者对熟人的侵害行为缺乏理性认识,加害人的行为因此容易得逞。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反抗意识和自制能力较差,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往往因受物质诱惑或害怕被责怪等不愿或不敢告发,导致在较长时间内反复被害。
近年来,外出务工者的未成年人子女辍学提前进入社会务工或待业。教育缺失也成为一大原因。
除此之外,家庭保护监管不力,也是造成了侵犯其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侵害未成年人的五种情形
通报中,四川省高院公布了侵害未年成人的五种情形。
邻居、教师、网友等熟人对反抗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行为;行为人以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行为;个别监护人出于泄愤等极端情绪实施虐待、威逼等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或身心受损;以谋利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卖、拐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