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去年未成年人犯罪非京籍占近7成

28.05.2014  04:59

  昨天,市高院向社会发布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占涉少刑事案件的31.4%,集中发生在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群中;非京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比例达65.3%;校园侵权案件呈上升态势。

   □数据统计

  职校学生犯罪比例达67%

  2013年,北京市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1097件。根据白皮书数据,2013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在校生犯罪率21.6%。抽样显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犯罪情况最为突出,约占67%;其次是普通中学学生和专门学校学生,分别占23%和9%,另有1%的学生来自重点中学。

  白皮书指出,这种现象反映出当前在教育的理念、方法、结构、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和问题。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为例,近年来,虽然一些职业技术学校开设了专门的法制课,但从实践情况看,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和投入程度仍显不足,且方式方法单一,难以让学生真正理解和接受。

  此外,个别重点中学出现学生犯罪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重智育轻德育,过度追求考试成绩及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法制观念、品德素质的培养等教育弊端。

  未成年人罪犯有“四高

  2013年,全市未成年人罪犯“四高”特征明显。一是男性犯罪比例高,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92.6%;二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比例高,92.5%的未成年罪犯处于16至18岁;三是低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77.4%;四是非京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占65.3%。

  调研发现,几乎每一个“问题少年”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法官称,权益遭受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子女,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也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群体。一方面,来京务工人员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尤其对孩子缺乏必要的提醒和指引,孩子长期独自留守、玩耍或上下学,极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他们鲜有时间管教子女,子女难以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也容易出现逃课、打架、辍学等不良行为,一旦遇到不法分子的引诱,往往会发生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占26.9%

  2013年,全市少年法庭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346件,占全部涉少刑事案件总数的31.9%。其中,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案件93件,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总数的26.9%。

  统计显示,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较高,约占80%;二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易遭受性侵害;三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相识程度高,常利用师生、老乡、邻里等关系,接近被害人实施作案;四是犯罪手段比较隐蔽,多采用哄骗、恫吓、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控制。

   校园侵权案件呈上升态势

  此外,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为主,共774件,占全市少年法庭一审涉少民事案件的61.5%。案由主要集中于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继承纠纷等。

  同时,校园侵权案件呈上升态势。2007年至2013年,全市少年法庭共审理校园侵权案件419件,案件共造成440名未成年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300余万元。从案件数量年度分布看,年发案量从2011年的34件上升至2013的78件,呈明显上升的态势。

  统计显示,小学、初中阶段最易发生校园侵权案件。其中,课间休息和体育课是高发时间段,发案数累计占全部校园侵权案件数的70.3%。

   □法院建议

  立法加入“强制报告”义务

  白皮书指出,部分学校存在教育及管理漏洞、部分家庭存在教育及监管问题、个别用人单位存在招工及管理漏洞,网吧、宾馆、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还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白皮书特别提出了要建立防止虐童等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法官称,尽管该规定只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但从立法精神看,对虐童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也是大势所趋。

  白皮书建议,应该通过完善立法,规定有关知情人员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当知悉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父母、教师或其他人员的虐待、体罚等伤害行为时,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即必须及时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感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比如医务人员等,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可能受暴力侵害、虐待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进一步的侵害。

   统一流动人口信息平台

  白皮书还指出,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租住房屋及所在社区的监督管理,将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纳入信息监管、早期干预和帮扶安置范围。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流入地”与“流出地”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外来人口实施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区域联网数据库,统一流动人口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无缝管理。

  同时,以社区、街乡为单位,为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登记建档,如实记录其就学、就业等具体情况。其中,对辍学、失业、权益遭受侵害等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应及时联系有关组织提供帮扶救济;对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应及早做出预警报告、制定早期干预措施。

  此外,对已被宣告非监禁刑或假释的外来流动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跟踪安置体系,整合居委会、村委会、家庭、学校、单位、志愿者等良性资源,积极开展有效帮教。确保暂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之间畅通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创新参与帮扶教育工作。

   □案例分析“少年被围殴案”谁负有举报义务

  近日一网络视频热传,几名光背青年,长时间疯狂殴打并羞辱谩骂一少年,几名施暴者还往少年脸上撒尿。该视频引起网友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警方关注。

  此次市高院的白皮书中提到了对虐童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的立法问题。结合到此案,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会有哪些人呢?

  对此,北京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赵运恒告诉记者,目前,两高仅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规定了报告的义务,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事实抚养人、看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邻居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等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尚未对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报告的义务。

  如果套用上述规定,那么男孩的父母、为男孩治疗的医生(如果送医治疗)或者学校的老师,都负有报告的义务。赵运恒认为,规定强制报告义务,有利于推进未成年人保护。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人数总体下降。

  2 未成年罪犯男性比例高、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比例高、低文化水平罪犯比例高。

  3 非京籍犯罪比例高。

  4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形势严峻。

  5 民事案件呈现出校园侵权案件明显上升,半数以上民事案件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原标题:未成年人犯罪非京籍达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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