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 14岁以下受害女童居多

28.05.2014  20:55

四川日报网(记者 刘春华) 在全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当中,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的情形占到案件总数的80.6%……而在受害人当中,又以未成年女童居多。”5月28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同时通报五大典型案例。

2013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31件,依法判处701人,补偿经济损失278万余元。其中,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453件,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案件78件。

犯罪特点:

14岁以下女童 超过受害者半数

从已审结的案件看,目前全省未成年人刑事侵害案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人身侵害案件比重较大。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的情形居多,占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总数的80.6%。犯罪方式包括:邻居、教师、网友等熟人,对反抗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以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行为;个别监护人出于泄愤等极端情绪实施虐待、威逼等行为,导致未成人死亡或身心受损;以谋利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卖、拐骗行为。

二是未成年被害人中,以14岁以下的女童居多。以泸州地区为例,2013年以来审结的刑事案中,被害人系未成年的共计51件,被害总人数为73人。其中,14岁以下的女童45人,占61.64%,最小受害女童3岁,4岁至10岁阶段女童所占比例最大,为51.1%。

省法院总结分析,之所以被害人中以14岁以下女童居多,原因在于被害人年龄较小,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再则缺乏家庭关爱,无合适的监护人提供保护。据悉,受害女童中留守儿童占较大比例,她们一般由老人看护,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难以获得有力的人身保护。

严打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 一般不适用缓刑

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惩处拐卖儿童、虐待、性侵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侵害未成年人涉案罪犯的惩处总体上体现从严。

从去年1月至今年5月,在已判处的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38.05%;拐卖、拐骗儿童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57.14%;绑架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100%。

下一步,全省法院在办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将继续坚持总体从严惩处的原则,特别是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从重从快判处。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从严把握适用缓刑的条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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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辅导作业为名奸淫猥亵11名女生

小学老师被判死刑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春华)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小学老师魏某以辅导作业、改卷子为由,多次将授课班上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喊至家中卧室,对7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对4名女学生实施猥亵,并将奸淫、猥亵经过制作成大量淫秽视频,存放于其电脑或U盘内。5月28日,省法院公布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魏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令人心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978年9月出生的魏某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魏某的行为,不仅给多名被害幼女的身体造成了损伤,还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和阴影,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败坏了教师队伍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魏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法院。省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魏某死刑。

省法院分析,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熟识关系致使被害人丧失警惕或束手无策,加害人的行为因此容易得逞。魏某强奸、猥亵案就是这类典型案例。二是未成年人教育缺失,辍学的未成年人提前进入社会务工或待业,有的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家庭保护监管不力,未成年人沦为犯罪人,从而使别的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四是被害人的反抗意识和自制能力较差,导致在较长时间内反复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