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通报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

27.07.2016  15:36

 

  (记者 梁小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6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11起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张晓勇介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扶贫移民局结合四川省实际,按照高检院和国务院扶贫办的部署,于2016年4月6日共同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会议,部署从2016年至2020年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据介绍,今年1—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454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418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36人。从整体上看,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仍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其蔓延势头尚未根本遏制。犯罪类型主要为贪污、受贿犯罪。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属贪利型犯罪,以虚报冒领等方式直接侵吞、挪用款物情况比较突出。立案侦查的454人中,涉嫌贪污的占44.93%;涉嫌受贿的占34.14%;涉嫌行贿的占5.27%;涉嫌滥用职权的占4.85%;涉嫌玩忽职守的占2.86%;涉嫌挪用公款的占1.54%。同时 ,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犯罪较为突出。所立案件中,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19.82%;乡镇党政机关、站所工作人员占20.48%;农村“两委”人员占46.04%;其他人员占13.66%。

查处案件中,涉案金额普遍不大但社会危害较大。立案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418人中,涉案金额不满5万的占11.72%;5万以上不满20万的占44.02%;2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占37.08%;100万以上不满500万的占6.46%;500万以上的3人。由于截留侵吞的大多数是贫困群众甚至是低保户的“救命钱”,给原本贫困的群众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

张晓勇介绍,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常相互勾结、欺上瞒下、合伙作案,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共同犯罪占较大比重。立案侦查的454人中,共同犯罪占50.88%,主要表现为:村基层组织人员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串通,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与村会计串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农村“两委”人员与村民、承销商、承包商串通,共谋利益,中饱私囊。而且,犯罪领域主要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惠农扶贫财政补贴资金、社保优抚、灾后重建扶持、农村义务教育等环节。立案侦查的454人中,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节的占24.45%,涉及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环节的占23.79%,涉及惠农扶贫财政补贴资金环节的占16.52%,涉及社保优抚环节的占7.05%,涉及灾后重建扶持环节的占6.39%,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环节的占5.95%。

据了解,四川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省检察院预防部门多次与省扶贫移民局进行对接,摸清情况,积极开展预防警示教育、专题预防调研、预防宣讲、预防建议等工作。四川省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选拔14名干警组成预防宣讲团,与省预防腐败局一道,从7月25日起到省扶贫移民局、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省级机关宣讲,并将组织在全省特别是四大扶贫重点地区开展预防巡回宣讲活动。

同时,四川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负责扶贫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政策举措,以及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情况,积极创新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预防工作。巴中市检察机关推行“定点+巡回”服务模式,建立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联络点(站)、检察信息联络员”网络体系;泸州市检察机关推行选聘驻村“第一书记”为检察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第一书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特点,护航扶贫工作;绵阳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互联网+”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模式,正测试在扶贫对象手机上安装专门的APP软件,推送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等详细情况,便于扶贫对象及时比对、发现问题;广元市检察机关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网络“3D警示教育基地”、设“”建“”、宣传直通车、“涉农惠民信息超市”等方式,让预防工作走向基层、走进群众;资阳市检察机关创新“卷宗式”预防模式,积极介入侦查办案过程,彰显侦防一体化工作成效;威远县检察院实施“点菜式”预防模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及时约谈,消除某些苗头性问题;郫县检察院创立“庭审式”预防,把职务犯罪庭审和警示教育相结合,更好实现警示效果。

四川省检察机关2015年来查办的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1、成都彭州市某镇服务中心原主任、劳保所所长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为不符合“八大员”身份的数十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并在不进行审核的情况下通过身份验证,将其纳入“八大员”社保申报购买范围,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100多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八大员”范围包括主管部门聘用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技员、技术辅导员、林业管理员、水电员、治安员等。)

2、自贡市富顺县某镇民政办原主任乔某某、镇财政所原所长黄某某涉嫌共同贪污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乔某某分别利用其担任该镇现代农业蛋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建设领导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实施蛋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中,二人伙同村社干部,向县畜牧、财政等部门虚报蛋鸡养殖户45户,并虚构由农户成立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事实,从中骗取财政补贴资金100多万元。二人还伙同他人在实施的新农村示范区发展白鹅产业项目中,故意向农户隐瞒国家拔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的真实用途和相关政策,以某村20户农户的名义上报争取白鹅养殖补助资金,并将拨付给20户农户的白鹅补助资金11万元据为己有。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3、绵阳市安县某镇原镇长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时任镇党委书记张某、分管副镇长魏某某等人商量,以李某某在该镇承包的复垦工程名义,通过虚报工程面积、提高工程造价的方式先后申请多拨付复垦资金100余万元,赵某某在明知系虚假的复垦工程款项情况下,仍予以签字确认拨款,导致国家专项资金100余万元流失。2010年9月,李某某为感谢赵某某给予自己的关照,送现金30万元,赵某某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0年年底,李某某将套取的30万元复垦资金送给赵某某,赵在收受后,与张某、魏某某各分得10万元。目前该案已正在法院审理中。

4、绵阳市三台县某镇原副镇长邹某、某村委会原主任杨某涉嫌共同受贿案。犯罪嫌疑人邹某利用负责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务之便,伙同犯罪嫌疑人村主任杨某某为不符合政策的人办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取200多万元的好处费。犯罪嫌疑人邹某分得20余万元、杨某某分得200多万元。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5、遂宁市射洪县某村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某涉嫌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农房维修加固款3万余元,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1万余元,另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D级危房改造和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1万余元,共计6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移送审查起诉中。

6、广安市前锋区某村支部原书记邓某某、原村主任邓某某、原村文书邓某涉嫌贪污、受贿案。3名犯罪嫌疑人利用协助镇政府实施、管理该村扶贫项目以及惠农项目的便利条件,通过虚列开支、截留冒领等方式在维修公路、养殖补助、救灾救济等方面套取国家下拨的扶贫、惠农资金共计8万余元。另外,3人在该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调关系、资金领取等方面给予扶贫项目承包商予以关照,并分别收受了项目承包商1万余元的感谢费。目前,该案正在起诉中。

7、巴中市通江县某村委会原主任刘某某贪污案。刘某某利用管理、经手以工代赈和整村推进扶贫连片开发项目资金的职务之便,采用白条入账、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项目资金20余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

8、雅安市汉源县某乡党委原副书记、乡长邱某某受贿案。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4次收受乡“巩固退耕还林”核桃苗采购项目、村核桃大树移栽项目、村通组公路硬化工程等承包人现金11万余元,为承包人谋取利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9、眉山市东坡区某局原局长蔡某某受贿案。蔡某某在组织实施区移民扶贫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方谋取利益,收受贿赂90余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20万元。

10、阿坝州金川县某乡原乡长彭某某涉嫌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担任乡牧民定居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一村牧民定居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收受承建商现金2万元后,将工程款全额拨付给承建商,导致新建的数十户牧民定居点房屋综合评定均为Du级(整幢房屋危险),无法加固维修,应予拆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另彭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草场征地补偿金和暖棚建设资金共计10余万元予以私分,个人分得5万元。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11、凉山州西昌市某办原会计彭某涉嫌受贿、贪污案。犯罪嫌疑人彭某利用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会计的职务便利,以协调申请扶贫资金好处费等名目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余万元;另外,犯罪嫌疑人彭某采取假冒领导签字、伪造扶贫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重复使用拨款项目文件文号的手段,非法向部分单位拨付资金,并按与有关人员事先约定比例多次收取所谓返点钱,其中彭某从中侵吞资金20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