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禁止暴力拆迁 征收房屋需超2/3住户点头

30.07.2014  08:21

今日上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作最后表决。若获通过,则意味着我省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将有法可依。与此前审议稿相比,二审稿新增14个条款。华西都市报记者梳理发现,二审稿三大亮点分别是:规定了住户同意拆迁的比例、新增征收评估专章、禁止暴力拆迁。

旧城改建征房 需总户数超三分之二点头

虽然二审稿并未提及征房具体“赔偿标准”,但和一审稿相比,在旧城改造方面,拆迁住户由“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相关工作”修改为“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也就是说,超过三分之二的住户同意后,相关部门可进行房屋征收。

此外,二审稿第十九条还提出,实施旧城改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签约比例不得低于90%。

写入征收评估 补偿费不到位不得征收

华西都市报记者发现,在二审稿中增设了“征收评估”专章,整合了相关条款,对评估原则、机构、方法、选择程序、监管、公示、异议与复核等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若被征收人与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可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来确定。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转款专用。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计入征收补偿总额,“征收补偿费用没有专户存储到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拆迁补偿分4部分 暴力拆迁将承担责任

征地后如何进行补偿?虽然二审稿并未指明赔偿标准,但规定补偿由4部分组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损失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审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声音|

安置应在期限内完成

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开始。“我觉得,现在政府征地就是重拆迁轻安置。”一名代表说,希望通过本次立法规范拆建双方,特别是对待安置一事应给予期限,“若相关部门没在期限内完成安置,就应当接受处罚”。

其实,草案的征收主体并不清楚。”另一位代表称,目前关于征收主体的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等为实施单位,“建议二审稿应对房屋征收部门属性、资质、资格、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等予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