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旧城改建预签比例不得低于90%

30.07.2014  12:03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正在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受到与会者关注。《条例》二审稿完善了征收程序、评估、补偿、强制搬迁等内容,其中对旧城改建预签协议程序中的签约比例由“不得低于80%”修改为“不得低于90%”。

  据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大清介绍,《条例》一审后,城环资委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赴彭州、简阳、隆昌等地实地调研,并邀请各市州、部分县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负责人和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座谈。针对“旧城改建征求意见程序应更加明确、更加严格”的普遍反映,二审稿规定,旧城区改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没有规定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城环资委审议认为,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即该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因此,二审稿对补偿资金到位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征收补偿费用没有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针对各地情况差异,二审稿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规定明确补偿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并明确了停产停业补偿对象。

  另有常委会委员建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途径应该更加广泛、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评估过程与结果应当公布,二审稿中增设了“征收评估”章节,对评估原则、机构、方法、选择程序、监管以及评估结果公示、异议与复核、鉴定等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四川日报记者刘佳)

  原标题:四川拟规定:旧城改建预签比例不得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