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审 旧城改建预签不低于90%

29.07.2014  17:27
  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下简称“二审稿”)被提请审议。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此次的审议稿在吸取第一次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公共利益、征收评估、补偿标准、征收程序及强制搬迁等方面的条款上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审稿明确提出,旧城区改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旧城改建预签协议程序中的签约比例由不得低于80%修改为“不得低于90%”。

   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界定沿用国务院条例规定

  二审稿对四川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行为、补偿内容等具体程序、方法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公民提出,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伤害群众利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也有意见提出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都应该征收。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则认为,按照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授权地方立法规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省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何大清介绍说,二审稿沿用了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以下六项。

  即: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补偿费用未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在二审稿中,还增设了“征收评估”作为第三章,整合了相关条款,对评估原则、机构、方法、选择程序、监管以及评估结果公示、异议与复核、鉴定等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城环资委审议认为,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即该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二审稿第二十一条对补偿资金到位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征收补偿费用没有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针对各地情况差异,二审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规定明确补偿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规定”。

  二审稿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作为停产停业补偿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的;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程序更明确更严格旧城改造预签协议签约比不得低于90%

  在旧城区改造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上,二审稿规定,旧城区改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同时,旧城改建预签协议程序中的签约比例由不得低于80%修改为“不得低于90%”。

  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方面,二审稿作了更严格、详细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应当提交提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请示、被征收房屋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及送达证明及不少于二次与被征收人协商的记录等至少7类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同时,如要做出补偿决定,也需履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

  此外,对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二审稿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和细化。(记者 董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