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3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28.05.2014  18:13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今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以来四川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同时介绍了近年来四川省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性侵未成年少女、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司法案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31件,依法判处701人,补偿经济损失278万余元。其中,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453件,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案件78件。

  同时,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2013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几大典型案例,涵盖拐卖儿童、强奸幼女、组织卖淫等多种犯罪形态。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表示,从近年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来看,呈现出被害人以女童居多的显著特征:受害女童年龄最小的为三岁,4至10岁阶段的女童所占比例最大,受害女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较大,一般由老人看护,往往难以获得有力的人身保护。

  典型案例一

  小学教师强奸猥亵11名儿童被判死刑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到2011年间,在某小学任教的被告人魏某以辅导作业、改卷子为由,多次将授课班上的被害人陈某等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喊至家中卧室,对7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对4名女学生实施猥亵。并将猥亵女学生的经过制作成大量淫秽视频,存放于其电脑或U盘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其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魏某为了满足淫欲,奸淫、猥亵幼女多人多次的行为,不仅给多名被害受害者心理和身体造成损伤,同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魏某以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后,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魏某死刑。

  典型案例二

  9岁男孩强奸抢劫10岁女孩

  据了解, 2013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16岁)与男孩杨某(9岁)、袁某辉(9岁)在遂宁市船山区天峰寺旁路边玩耍,见放学途经此地的女孩袁某(10岁),肖某某即伙同上述两个男孩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袁某挟持至路边坡上,肖某某和杨某两人先后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了性行为,并抢走其身上的现金7元及价值20元的“BDBAL”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行为,同时还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而后,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特点

  性侵、殴打、拐卖等侵害情形达占80.6%

  据通报,已审结案件中,人身侵害案件比重较大,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的情形居多,占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总数的80.6%。主要分为五类情况一是邻居、教师、网友等熟人对反抗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行为;二是行为人以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三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行为;四是个别监护人出于泄愤等极端情绪实施虐待、威逼等行为,导致未成人死亡或身心受损;五是以谋利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卖、拐骗行为。

  同时,未成年被害人以女童居多。以泸州地区为例,2013年以来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的共计51件,被害总人数为73人。其中,14岁以下的女童45人,占61.64%。

  另外,对涉案犯罪的惩处总体上体现从严。已判处的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38.05%;拐卖、拐骗儿童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57.14%;绑架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占该类罪犯总数的100%。

  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教育缺失 家庭保护监管不力

  本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主要成因,在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们往往或者难以对熟人产生防备心理,或者对熟人的侵害行为缺乏理性认识,加害人的行为因此容易得逞。

  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辍学现象较为严重,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辍学的未成年人提前进入社会务工或待业,有的即可能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教育缺失也成为一大原因。

  除此之外,家庭保护监管不力,也是造成了侵犯其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最后,未成年人的反抗意识和自制能力较差,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往往因受物质诱惑或害怕被责怪等不愿或不敢告发,导致在较长时间内反复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