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补偿费用未专户存储足额到位 不得征收
在二审稿中,增设了“征收评估”专章,整合了相关条款,对评估原则、机构、方法、选择程序、监管以及评估结果公示、异议与复核、鉴定等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二审稿第21条对补偿资金到位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征收补偿费用没有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针对各地情况差异,二审稿第35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规定明确补偿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规定。
在“征收补偿”一章中,二审稿明确提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超过2/3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 可启动征收
在旧城区改造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上,二审稿规定:
旧城区改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总户数超过2/3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旧城改建预签协议程序中的签约比例,由“不得低于80%”修改为“不得低于90%”。
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方面,二审稿作了更严格、详细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应当提交提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请示、被征收房屋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及送达证明及不少于二次与被征收人协商的记录等至少7类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如要做出补偿决定,也需履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