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例 餐饮业收取开瓶费被诉案件正式立案

21.02.2014  08:17

  最高法院释明“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系霸王条款以来

  记者 颜雪

  2月15日在一家火锅店就餐的何小姐一行人,由于自带酒水被收取30元开瓶费,同时使用包间收取50元包间费。何小姐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元。

  昨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案件。这是最高法院释明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以来,四川省首起餐饮业收“开瓶费”被起诉并正式立案的案件。

  事件回放:  

  用餐被收包间费开瓶费80元

  2月15日,何小姐在成都新华大道一家火锅店用餐,精打细算的她提前在超市买好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牛奶,花去82元。在和朋友用餐时,何小姐选择了包间,火锅店收取50元包间费用。对于何小姐提前买好的酒水,服务员告知不允许自带酒水,同时收取30元开瓶费。

  越想越气的何小姐一纸诉状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形成的消费合同中包间费及开瓶费收取无效;判令火锅店退还收取的包间费及开瓶费共计80元。

  原告律师:

  被告从未联系过要道歉

  记者联系上原告何小姐的代表律师、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曹毅透露,“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其实早已写入法律。“在《合同法》中就已经写明,所以最高法院只是对已有法律的释明,而不是司法解释。

  曹毅此次担任原告方的辩护律师,但并没有收取何小姐律师费。曹毅觉得,作为最高法院释明后的四川省首例案件,“还是有意义的,我愿意做公益的事。

  曹毅表示被告方火锅店并没有联系过他们,“被告方从没联系过我们,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沟通、解释、道歉。”曹毅表示,原告何小姐这几天受到太多骚扰,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不方便接受采访。

  火锅店:

  对方设陷阱让我们跳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何小姐再也没有和我们沟通过。”被告火锅店李经理说。“虽然我们大门外有‘禁止自带酒水’的牌子,但一直以来我们都没有收过客人开瓶费,这次之所以收取,是他们主动提出来的。”李经理回忆,在何小姐一行人来用餐的前一天,一位戴眼镜的男士前来订餐,提出会带一些酒水用餐。“我告诉他不能带酒水,他主动提出你们可以收一点服务费。

  第二天,何小姐一行人来用餐,订餐男士并未出现。“在进入包间前,我们也说明了包间使用会有一些包间费。”李经理说,“由于之前订餐男士提出的,我们才收取了开瓶费,直至买单结束,何小姐一行人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何小姐称,她要报账每项费用必须写清楚,所以我们才把原本写服务费的30元开瓶费,就写成开瓶费。”李经理说。“我们真的是有苦说不出,感觉是对方设好陷阱让我们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