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 成都本地餐饮大多不知新规

16.02.2014  23:3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郑其)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新修订《消法》中的相关条文明确称,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 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在消费者可自带酒水出入餐饮行业的情况下,餐饮行业一直收取的开瓶费是面临尴尬还是合情合理合法?今日,我省餐饮行业、法学界对此各自发表看法。

      本地调查——

      允许自带酒水?本地餐厅还很茫然

      再有一个多月,新《消法》即将正式施行。随着施行时间的临近,其中所涉及的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问题成为近期热点话题。本月12日,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 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禁止自带酒水”即将成为明日黄花,本地餐饮行业对此是否已做好了迎接消费者光明正大带酒水进店的准备?昨日,记者走访了位于红星路段上数家较为知名的餐厅。针对记者提出的可否带酒水进店消费的要求,工作人员表示,该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3月15日将开始施行新《消法》,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那时可以自带酒水吗?”对此,工作人员较为茫然的说,“新《消法》?我们不知道,我们目前没有接到公司允许自带酒水消费的通知。

      在走访调查中,多家餐厅均对于即将施行的新《消法》表示不知情。不过,有餐厅工作人员表示,允许消费自带酒水,但需要根据餐厅所定的酒水价格收取10%的开瓶费。

      专家观点——

      可自带酒水是否等于开瓶费消失?

      今年1月中旬,北京市工商局认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分别包括:“严禁自带 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消毒餐具要收工本费”、“减少订席须提前15天 告知,否则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谨防财物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餐 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 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等6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媒体表示,“禁止自带酒水”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 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 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在明确“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开瓶费将随之一同消失?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周友苏教授表示,“我个人认为,明确‘禁止自带酒水’ 属于‘霸王条款’就意味着以后不能再收取开瓶费或者服务费。”周友苏讲到,“ 禁止自带酒水”与“开瓶费”二者是挂勾,“商家之所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目的就是收取一定甚至高额的开瓶费或服务费。而开瓶费的设定,则是由商家单方面做 出的规则。”在他看来,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是限制了消费者权利,而收取开瓶 费则明显是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与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相悖 。

      顾客声音——

      是否自带酒水,消费者有选择权

      调查中,有的餐厅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明确说“NO”,有的则表示“OK”,不同的是,需要按照店规收取一定的开瓶费。位于红星路的一家餐厅中,五粮液定价为 1288元,国窖1573为1688元,如消费者自带以上酒水进店消费,则需按照该店所定酒水价格支付10%的开瓶费。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饮行业收取的开瓶费(也称“服务费”)一直备受诟病。那么,最高法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该条文的出台是否就意味着未来关于“开瓶费”的“口水仗”将尘埃落定?

      市民陈华军先生说,“禁止或者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侵犯了 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他也表示,可以理解餐馆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需收 取一定的开瓶费的行业规则,“不过,开瓶费价格太高。一瓶五粮液市价在700元左右,到了餐馆就高达1000多元,消费者需要根据商家的价格支付15%甚至20%的开瓶 费,这就让人感觉收费很不合理。

      调查中,也有市民明确反对收取开瓶费。市民杨平认为,不论收取费用的高低 ,商家都不应该收取开瓶费。“餐饮行业所定酒水价格太高,且消费者对其酒水质量心存疑虑和担忧。在此前提下,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行为,商家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

      省烹饪协会——

      顾客可带酒消费,商家也有权收开瓶费

      针对即将施行的新《消法》中涉及餐饮行业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禁止自带酒水”问题,省烹饪协会培训部主任周宁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确有部份餐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标示,他认为,餐馆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是有原因的,新《消法》对其进行“叫停”恐无实际可操作性。

      针对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情况,周 宁认为,这是餐饮消费的特殊性造成的。他表示,一般酒楼酒水定价会比市场价高, 是因顾客在消费酒水,会享受相应的服务和就餐环境,而这些都需要经营者付出成本 ,商家应得到投资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店设'禁止自带酒水'标示、设包间最低消费,也是从经营角度不得已而为之'”。周宁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某餐饮店有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示,但顾客自带了酒水,一般情况下商家也不会将顾客拒之门外,而是通过各种变通方式,包括收取开瓶费来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 ,尽管现在明确“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无太大实 际可操作性。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关人员表示,就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这一问题,省消协认为其并不具备合理性。“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 这一行业规定为‘霸王条款’,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 有利于商家诚信经营,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省消委相关人士表示,在新《 消法》施行后,若遭遇“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服务合同中的 霸王条款,消费者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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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 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 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 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