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11.07.2014  18:01

7月10日,省政府公布了《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6个方面23条内容阐明了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具体推进内容。其中,明确了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同时,在遵从国务院相关方案目标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先照后证’试点,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的内容。

放宽市场准入: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方面,除全省已实行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外,《实施方案》提出,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案》指出,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使用证明或开发区(园)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开发区(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上述使用证明。辖区内商业布局规划已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规划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方案》明确指出,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区市跨区经营的“一照多址”,授权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在登记注册时,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企业的住所,也允许分支机构和主体企业在同一地址登记注册。

根据《方案》,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方案》要求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另外,《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改革审批制度:推进“先照后证”试点

先照后证”,就是开办企业可先拿营业执照,然后根据需要再去办相关经营许可证。而之前的规定是,需要前置审批许可的,必须先拿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然后才能申领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要求,“先照后证”各省(区、市)可先行试点。《方案》提出,四川将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四个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全省实施。

方案》明确要求,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的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项目的,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