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改革社抚费征收管理体制 统一由金融机构代收

24.11.2014  17:16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四川省政府《2014年政府工作重点改革事项安排》的部署,近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的通知》,建立“三公开”、“两分离”的新型征收管理体制。据了解,四川该项改革走在了全国前例。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强调,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更有利于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更有利于提高基层政府公信力,更有利于坚持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通知》要求:

  (一)实行“三公开

  社会抚养费征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通过政务、村(居)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县级财政部门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接受监督。

  (二)实行征缴分离

  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账户。

  (三)落实“收支两条线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各项财政支出,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严禁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安排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挂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四)切实履行责任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出生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准确掌握违法生育信息,及时依法处理。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不到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严格分期缴纳审批条件,对未足额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定期催缴。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台记者马婧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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