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生罚款”征收实行“三公开、两分离” 统一由金融机构代收

24.11.2014  22:05

【三公开】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定期将社抚费征收程序、年度征收标准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社抚费征收总额。

【两分离】

即征缴分离,由县级卫计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作出社抚费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将社抚费缴入指定账户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日报记者 石小宏)记者11月24日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的通知》,建立“三公开”、“两分离”的社抚费新型征收管理体制。据悉,在该项改革上四川已走在了全国前例。

新的征收管理体制中的“三公开”,即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通过政务、村(居)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县级财政部门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

两分离”即征缴分离,改变以前由计生部门征缴一肩挑的做法,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账户。

同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各项财政支出,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严禁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安排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挂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出生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准确掌握违法生育信息,及时依法处理。严格分期缴纳审批条件,对未足额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定期催缴。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词解释

社会抚养费,前身为“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的款项。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曾公开表示,社会抚养费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