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诸多“第一次”标定法治中国新方位

24.10.2014  11:21

多少年之后,我们回望十八届四中全会,必将深感它的决定高瞻远瞩。当中国行进到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段,我们更将为四中全会先行确立法治中国新方位、为中国发展注入法治新动力而备感欣慰。

就在几个月前确立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时,社会舆论敏锐地捕捉到,这是四中全会历史上的第一次。以往多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大多聚焦经济或党建。这一次确定依法治国,不仅体现我们党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更体现我们党对新时代条件下的时代问题的敏锐把握。当代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发展步入新阶段,法治成为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深切呼唤。打破常规,在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主题,体现的正是党中央因势而谋的战略决断。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这是我们党一贯宣示的理念原则。此次四中全会则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深化。“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第一次以全会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第一次明确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即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四大职责。这种明确,就把“党的领导”在理念层面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界定,从理念宣示层面具体到了职责担当层面。这种明确,本身就是对依法执政理念的恪守。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的是什么?四中全会阐明,“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的就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引人关注的是,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表明我们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认知,更标志着我们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把握上升到新的高度。

事实上,此次四中全会,还有诸多“第一次”。比如,第一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原来的法律体系到现在的法治体系,一字之差体现的正是认识的飞跃、理念的飞跃、实践的飞跃。第一次将守法提高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在依法治国中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刻表明在法治这个“木桶”中,只有补齐短板才能使法治涵养更多“水源”。第一次强调党内法规要同国家法律相衔接与协调,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表明我们党对法治不能有“断头路”、不能有两条轨道的深刻认知,更表明我们党的法治理念是涵盖治国、治党、治军的神圣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四中全会的诸多“第一次”,是对我们党的法治信仰的全面展现,彰显我们党以法治为引领和规范的迫切实践追求,共同标定了法治中国的新方位。在法治的旗帜下全方位前进,13亿人民的伟大梦想必将更美绽放。(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