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租廉租房年内并轨 共有产权制度2016推广

15.07.2014  11:55

  年内公租房、廉租房完成并轨

  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屋(包括保障性住房)租金

  本报讯(记者 熊筱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提出公租房、廉租房制度并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公租房“租改售”等。

  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开发建设,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部分产权,后者产权份额原则上占50%-70%。目前我省在成都、德阳、宜宾、乐山、遂宁开展共有产权制度试点。根据《方案》,2015年底前,我省将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起各地将着手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需自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产生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

  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将在上述5城市试点。《方案》提出,公租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管理。保障对象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40%-60%的产权,按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比例和相关权益。

  今年起,我省公租房和廉租房已实现建设并轨。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将完成“两房”分配和管理并轨工作,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省住建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轨后的公租房,将根据保障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对应不同的租金档次。若满足相关准入条件,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仍将享受原租金待遇。《方案》扩大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出可用于支付房屋(包括保障性住房)租金。“各地具体执行方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审议通过。”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住房公积金将实施“提低控高”缴存制度:提高中低收入职工缴存比例,严格按工资的5%-12%计提;控制高收入管理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严格按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12%计提。《方案》还提出,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制度化,2015年初将出台农民工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当年底前,各地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将与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原标题:共有产权住房制度2016年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