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签字背书”

08.06.2014  13:32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承担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意见指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包括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监督考核、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权益、加强制度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等九个方面的主要责任内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负有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等方面责任。

意见同时要求从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警示教育等5方面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为确保“两个责任”落实,我省创新举措推动履职尽责。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时,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廉报告。

意见还要求建立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同级纪委委员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在严格责任追究方面,意见要求研究制定落实“一案双查”的具体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意见还就开展述责述廉、深化社会评价、强化专项巡视、完善考核办法等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