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客车坠湖11人死亡”调查公布 21人受处分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4日讯(记者 张异同)7月24日,四川省2014年上半年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安监局巡视员、新闻发言人何成炳通报了南充仪陇县“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南充仪陇县“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21位责任人受到处分。
事故回顾
客车坠湖11乘客死亡
3月6日9时12分许,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驾驶人鲜跃驾驶川R41518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6人,实载12人)从仪陇县三河镇向杨桥镇方向行驶。9时40分许,该车行至杨桥镇金鼓村五一桥(小地名)路段时,车辆驶向路面左侧,撞断五一桥左侧石栏杆坠入柏杨湖中,造成车上乘客11人死亡,川R41518号客车受损。
经查,该车于2014年1月15日在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大修厂完成二级维护相关内容,并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2014年2月11日,鲜跃驾驶该车到仪陇县马鞍镇千垭村3组罗建经营的非法机动车维修点进行过换钢板等维修内容。
据了解,事故原因可排除川R41518客车驾驶人鲜跃超速行驶、酒驾、毒驾和疲劳驾驶,拨打电话等违规行为;事故发生地点桥面平直,视线良好,不过路面潮湿;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间多云,能见度较好。
经调查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暴露出驾驶员鲜跃临危处置不当,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21位责任人受处分
对调查结果,四川省安监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事故客车驾驶人鲜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3月2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仪陇县马鞍镇千垭村3组非法修车点经营者罗建,非法从事客运车辆维修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马鞍车站副站长等8人,分别处以5万至8万元罚款;对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邬刚等5人分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对仪陇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王伟等3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仪陇县马鞍镇副镇长刘炳建、镇长尹志刚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警告处分;对仪陇县政府副县长李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成仪陇县委书记陈科向南充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县长石全华向南充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