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人社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就我省深化高校及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30.08.2017  00:25

  8月29日下午,教育厅、人社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四川省深化高校及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目前,国家是否针对高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如果没有,四川省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后,高校将如何落实分类评价的要求?

  答:去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教师的分类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已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指导各高校,立足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了教师考核评价办法。下一步,我们还将结合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进一步督促指导各高校,参照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教学辅助、社会服务等划分岗位类别,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

  记者:与原职称制度相比,此次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有哪些特点和亮点?高校自主评审的“自主权”集中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高校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的重大创新,是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有力推动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此次改革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更是人才聚集的洼地,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我们坚持破除制约高校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壁垒作为突破口,结合高校人才智力密集的特点,突出高校作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切实打通高校人才使用、发挥作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释放“人才红利”,增强人才活力。二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一方面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自主组织开展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充分发挥高校作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政府不再统一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巡查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制度,加强对高校职称自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自主权”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各高校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基本评价标准等规定,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立足当前、着眼发展,按照分类评价要求,自行制定分类评审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要求。二是自主建立评审机构。各高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在内的评审机构,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三是自主组织开展评审。各高校应着眼于本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立足人才队伍建设现实和长远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并自主开展常态化评审。四是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各高校可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自主加强受聘人员管理。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记者:我省改革高校职称评审制度后,各高校将自行负责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和聘用,高校“自主权”得到了充分落实。请问,如何确保高校在自主评审中“不掺水分”,保证评审的质量?

  答:主要是完善职称评审机制,强化职称评审制度建设。一方面,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职称评审机构,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落实“评审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确保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实现公平竞争、择优评聘;同时,要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另一方面,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评审标准、办法、方案、结果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对评审过程进行巡查、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若有不按规定的,将视情况对高校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自主评审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完善考核制度(将高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纳入对高校绩效考核内容)等,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校在自主评审中“不掺水分”,保证评审的质量和效果。

  记者:我省文件规定,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这是否意味着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联合其他高校进行评审?高校如委托第三方评审评审,那么评审机构是否也由高校自主选择?

  答:可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评审,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由高校自主建立评审机构。对于自主建立评审机构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校,可委托相关高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校进行联合评审。

  记者: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是否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完全不管”?人社和教育如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

  答:深化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下放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评审,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转变政府工作职能的具体实践。在充分赋予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高校职称改革的指导和监管:一是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高校在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前,要将本校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方案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建立巡查抽查制度。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学校主管部门将通过对评审过程的巡查、对评审结果的抽查,加强对各高等学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三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主评审中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成学校整改;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自主评审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完善考核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将把高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情况纳入对高校绩效考核的内容,确保高校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记者:我省深化高校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一方面要求坚持“评聘结合”,另一方面又提出要“打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终身制”,请问:如何才能在“评聘结合中”实现“打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终身制”的目的呢?

  答:国家提出的“评聘结合”是指教师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时,必须在单位相应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后即聘,这是实现教师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岗位聘用是有聘用期限的,不是一聘终身。因此,高校及市(州)务必要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制度,健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全面考核教师聘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建立起人随岗走、以岗定薪、岗换薪变、优绩优酬的岗位管理及绩效分配制度,以此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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