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06.09.2017  14:45

  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政府不再统一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

  一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各高校自行制定评审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要求。二是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要求各高校建立健全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在内的评审机构。条件不具备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三是自主组织开展评审。高校着眼于本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自主开展常态化评审。四是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各高校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五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制度等,加强对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保证评审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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