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被拒 告赢航空公司

18.01.2016  11:20

双流法宣 本报记者 王一多

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飞行员要辞职,航空公司不同意,二人在劳动仲裁之后,双双起诉至法院,一方坚决要求辞职,一方坚决不同意,法院怎么判?13日,双流县法院向媒体发布了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了这起劳动纠纷案。

据介绍,这十大案例是按照社会关注度高、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从双流法院去年办结的14728件案件中选出来的,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安全、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今日,本报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典型案例1

飞行员诉航空公司:我要辞职

王某某与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书面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于6月13日书面回复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7月2日,原告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原告请求判令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人事档案、飞行档案、健康档案、民航空勤登记证、体检合格证等专业资格档案和证书转移手续,并出具飞行品质、安保评价等被告在新用人单位从事飞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被告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未解除且不应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和劳动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

■法院裁判

双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因此,本案中,根据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故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6月25日解除。

原告要求被告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和劳动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涉及航空机组人员的飞行档案、健康档案、民航空勤登记证、体检合格证等专业资格档案和证书属于民航总局为保证安全飞行,审查航空公司是否具有承运人合格运行资格判定的标准,是航空公司供民航总局检查所需的评价其承运人资格的单位档案。而飞行品质、安保评价则为飞行员在新用人单位从事飞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上资料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事档案资料,其实质是行政管理的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故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飞行档案不属民事纠纷

涉及航空机组人员的飞行档案、健康档案、民航空勤登记证、体检合格证等专业资格档案和证书属于民航总局为保证安全飞行,审查航空公司是否具有承运人合格运行资格判定的标准,是航空公司供民航总局检查所需的评价其承运人资格的单位档案。而飞行品质、安保评价则为飞行员在新用人单位从事飞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上资料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劳动者个人专属享有的,记录其个人主要经历的并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相联系的人事档案资料。其实质是行政管理的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典型案例2

六人乱倒工业垃圾 被判污染环境罪

2014年10月,四川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由于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原因,准备委外处置,于是该公司调度中心主任杨某联系到没有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其处置BC废液。陈某某遂与被告人杨某江商议,二人达成以500元/吨左右的价格将废液运出公司处置的约定。

为方便废料运出,该公司仓库主管李某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安排工人抹去废液容器上的相关标识,被告人邓某某负责运输,被告人付某某负责在双流寻找地方处理,并找人进行运货及装卸货。

自2014年10月13日起共四次从该公司共拉出废料150余吨,被邓某某、付某某二人在双流县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等三地倾倒或弃置,造成上述地点、红兰沟水质及附近鱼塘、农灌渠污染。经鉴定,该BC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2染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T级(毒性)。

■法院裁判

双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50余吨,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邓某某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并委托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杨某江、杨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并委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据此,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到1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2万至1万元。

■典型意义

对遏制污染环境案有警醒作用

当前,伴随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扩张,国内环境形势和环境损害日益严峻,基于此,最高法、最高检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作出了解释性规定,明确了“污染环境罪”,明确了入罪标准,对环境违法给予了强有力的司法震慑。

法院对本案各被告的环境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有效遏制污染环境频发有着警醒和借鉴作用。可以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污染环境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有效贯彻落实。

典型案例3

买卖客户信息 三人被判刑

被告人卢某系四川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其从该公司辞职后至成都某某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工作并任总经理职务。卢某为了扩大业务,找到原同事被告人张某,让他帮忙找该公司技术部管理数据的被告人朱某某购买该公司的客户资料,被告人朱某某将公司属于保密的客户公民个人信息下载36万条卖给卢某,获利20万元。

■法院裁判

双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卢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系自首,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系坦白,且均当庭自愿认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卢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不受侵犯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越来越发达,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严峻的考验,当前最常见的各类骚扰电话、推销电话即是个人信息泄露的直接表现。基于此,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通过刑事手段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将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院对3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判处刑罚,有效震慑了该类犯罪行为,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侵犯,维护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典型案例4

“老赖”咬伤法警 被拘留后自动履行

刘某某的儿子在被告宋某某的幼儿园读书,被告宋某某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刘某某考虑到儿子在被告幼儿园读书,遂借款15000元给被告宋某某并立下字据。后刘某某多次催还,被告均拒绝。原告据此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宋某某返还15000元给刘某某,但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双流县法院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分三次履行,每次履行5000元。被执行人履行第一笔款后,余款未按协议履行,经催缴履行第二笔款后,其拒绝履行第三笔款。法院要求其到法院履行义务,在带被执行人宋某某至法院时,宋某某实施反抗,并将女法警的手咬伤。鉴于其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了15日的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向法院递交悔过书,并主动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拒执势必受到法律制裁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往往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然后通过拖延或者拒绝足额支付的方式变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实际上,这种行为依然是一种拒执行为,势必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当事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履行,在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才主动履行完成所有执行义务。这既说明了社会诚信的缺失,也再次教育了部分“老赖”,妄图逃避执行最后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当今越来越多的“老赖”,面对当前执行难的问题,司法机关正不断丰富强制执行手段,采取一切可用的强制措施,对“老赖”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使之不能赖、不敢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