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取消
取消“儿童入学必须在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具体执行将参照《义务教育法》。
三个禁止
禁止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禁止设重点班或非重点班,禁止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
24小时安保
为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应当建立24小时安保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
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最终以6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在本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之后对草案进行了小范围修改。最终的《实施办法》取消了一审稿中“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但并未对”年满6周岁”做出准确定义。
入学须“年满6周岁”与上位法一致
《实施办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取消了一审稿中“凡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规定一出,立刻引起了广大家长的关注。有家长发问,“年满6周岁”究竟是指入学时还是入学当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回应,我省对儿童入学须“年满6周岁”的规定,与上位法《义务教育法》无异,而具体的解释也将参照全国人大对上位法的解释。
乱收费逾期不改正责任人将被处分
让家长感到苦恼的“赞助费、择校费”,在《实施办法》中被明令禁止。第七条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此前,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除禁止学校乱收费,《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第五十九条七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禁止再分重点班禁止占节假日补课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实施办法》对中小学生“减负”也有提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此外,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
保障学生安全学校24小时安保值班
《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24小时安保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我省取消“9月1日前”限制 读小学仍须年满6周岁 -
成都10:06 30.05.2014 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