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儿童满6周岁可入学 取消“9月1日”日期限制

29.05.2014  13:51
原标题:四川:儿童满6周岁可入学  取消“9月1日”日期限制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9日讯(记者 董焦) 29日上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下简称《草案》)获得高票通过。

        严处学校乱收赞助费现象

        据悉,和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和第八次会议提交的两个版本相比,本次审议的《草案》有5处修改,最大亮点是增加了“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这标志着我省将出重拳严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现象。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草案除禁止学校“乱收费”外,还规定了惩罚措施。《草案》第五十九条七款规定,“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草案》修改稿同时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内容。

  满6岁可入学 不设重点班

        在儿童入学年龄问题上,《草案》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取消了一审稿中“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

        此外,“重点班”将被禁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流动人口子女可凭证明就近入学

        《草案》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作了具体细化规定,让“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可享受就近入学的政策。

        上述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但需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两份材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

        《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表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