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七中学生遇害案二审:凶手不承认自己杀人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成都七中学生赵涛遇害案今(5)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
2013年11月22日,“成都七中学生被害案”公开宣判。凶手龙辉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综合考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一审判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决,被告人龙辉赔偿被害人及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7501.76元。家属不满判决结果,将该案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原定于2014年4月18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因原告家属情绪激动,该案当日未开庭。
今日,该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该案未当庭宣判,凶手龙辉不承认自己杀人,“我怎么可能杀人。”
直击庭审
庭审调查阶段 龙辉称自己有精神病
上午10时许,凶手龙辉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法警带入省高院第十三法庭,死者家属在看到龙辉时候,情绪显得有些激动,在原告席上的一名家属将手里的包砸向龙辉,但被法警急时制止。
在庭上,龙辉说:“我在看守所,很多人都怕我,我有精神病。”对一审判决的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龙辉则点头,表示清楚。
龙辉的辩护律师称,龙辉长期饮酒,有酒精中毒的现象,且有被迫害妄想症等。龙辉说:“我总觉得有人在追杀我,我至少去过三个派出所报案。”
龙辉的辩护律师问起,是否认识被自己砍伤的人时,龙辉说:“不认识,也不记得砍的第一个是男的还是女的”。
当公诉机关问到:你为什么要杀人?“你不要问我,我不知道,我也想知道我为什么杀人。我一直在派出所,不知道怎么杀人了。”龙辉回答。对于凶器的来源,龙辉说:“不知道哪里来的。”
法庭辩论阶段
龙辉辩护律师认为“借用”电动车不构成抢劫罪
在辩护阶段,龙辉的辩护律师表示,对部分事实不认定。且该辩护律师认为,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对判刑以及承当责任有影响。同时,该辩护律师对龙辉当天抢劫电动车的犯罪事实表示不认同。“主观上是想借用,否则不会让被抢者第二天到派出所来领车。且在作案中,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是用商议的语气。”龙辉的辩护律师说。
公诉机关则认为,物证、认证、血迹、DNA认定等都能形成证据链,“认定案件事实是根据证据链,不是被告人或者某一人的口供,是综合评定。”电动车被抢,且该车属于作案工具的一种,龙辉有骑车“逃跑”的行为。“当时电动车车主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电动车被抢的,这属于使用了暴力,将他物据为己有。”同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表示龙辉在此期间,一直以自己有精神病等理由,回避回答问题,“认罪态度不好。”公诉机关说,同时希望高院能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龙辉不承认自己杀人。“我怎么可能杀人。”
最终,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开庭。
■案件回顾
2012年12月11日晚
成都高新区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杀人案,1死3伤。其中,死者赵涛系成都七中国际部学生,年仅17岁。当晚犯罪嫌疑人龙辉被挡获,次日被刑拘。
2013年
5月20日重庆某医院鉴定龙辉为酒精性幻觉妄想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作案过程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对此,被害人家属不认可。
5月23日龙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7月4日“七中学生遇害案”开审。
11月22日一审判决龙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月5日赵洪提交了上诉和抗诉申请。
2014年
6月5日,七中学生遇害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