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

30.05.2016  09:10

 

审办农发[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做好扶贫审计工作,促进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到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扶贫开发的重大政策措施,不断开创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当前,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要如期实现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既定目标,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时间十分紧迫、任务尤为艰巨。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加强审计监管,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健全制度安排,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真正用在扶贫开发上。“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到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把扶贫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把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规范扶贫资金管理、维护扶贫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绩效作为审计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大扶贫审计力度,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二、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切实贯彻扶贫审计工作原则

各级审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战略思想,按照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应有的贡献。审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求实。

要严格遵循扶贫相关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实事求是地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做到“三个区分”,即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推动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二)坚持依法审计。

要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扶贫及相关涉农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要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

(三)坚持鼓励创新。

要注重保护扶贫开发中的新生事物,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有利于扶贫脱贫政策措施落实,有利于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有利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探索,积极促进规范和完善,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

(四)坚持推动改革。

要关注影响扶贫领域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制约和阻碍中央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制约和阻碍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及时反映,大力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

三、进一步突出扶贫审计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在扶贫审计中,要紧紧围绕“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沿着政策和资金两条主线,抓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检查扶贫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六精准”要求,持续关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扶贫、生态保护扶贫、金融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救助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社会扶贫、社保兜底扶贫等政策措施的进展和效果,着力揭露和查处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完善、方法不恰当,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推动整改问责,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在推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政策落实中,必须牢固树立脱贫实效导向,不仅要推动把“零钱”变“整钱”、“死钱”变“活钱”,更要推动把“整钱”、“活钱”用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上,促进提高脱贫成效。

(二)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区分公与私,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侵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将扶贫资金用于吃喝接待、公款旅游、奖金福利,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利用职权优亲厚友违规分配扶贫资金等问题,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利益。严肃查处借统筹整合之名,搞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切实保障统筹整合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绩效。在审计中,既要揭示一些部门和地方“情况不明决心大”胡乱花钱,造成浪费的问题,也要反映“前怕狼后怕虎”不敢花钱,贻误脱贫攻坚战机的问题。

(三)着力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绩效情况。

对扶贫资金审计的重点要看是不是按照中央有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要求使用资金,是不是按照规范程序调整资金用途,是不是把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要将绩效理念贯穿扶贫审计始终,循着资金流向,从政策要求、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一直追踪到项目和个人,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审计力度,坚决支持贫困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捆绑使用,切实推动各级主管部门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推动贫困县从想方设法“要到钱”转变到下工夫“花好钱”上来。对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继续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专款专用”等为借口,造成资金长期趴在账上难以发挥效果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坚决曝光,促进各级各部门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中积极作为、有效作为,推动贫困县将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用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上来,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着力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加大对整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危房改造、教育卫生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效果的审计力度,重点揭露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以及后续管护缺失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建成后废弃闲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等突出问题,促进扶贫重点项目发挥实效。

(五)着力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

密切关注扶贫开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揭示和反映阻碍政策措施落实、制约资金整合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同时,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运用。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发挥审计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审计机关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对加强扶贫审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审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主动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切实做到把握原则、突出重点、扎实有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审计机关要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本地区扶贫审计工作,科学制定计划,合理调配力量,提高审计效率,实现对扶贫开发政策、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加强对全国扶贫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审计厅(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审计工作,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提高质量,务求实效。

(三)做好统筹协调。

各级审计机关要做好统筹协调,把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的具体内容和工作原则,统筹纳入到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协调审计资源和力量,确保本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四)严格审计纪律。

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规范审计程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方面意见,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切实提高审计质量。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获取第一手信息和资料,确保反映情况准、查处问题实。对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拖延、隐匿和瞒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五)加强督促整改。

各级审计机关要针对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审计署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