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男子制贩毒上万克被枪决 曾是财政所长

24.06.2014  17:58

6月24日上午10:30,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代毒枭”肖某某的刑事裁定书。这位曾在全国轰动一时的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的主犯肖某某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此外,当庭被宣判执行枪决的还有另一名毒贩王某某,他是成都青白江人,今年才27岁。宣判结束后,肖某某和王某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了解,肖某某今年47岁,生于四川省安岳县,高中文化,无业。1989年12月7日,肖某某曾是安岳一乡镇财政所所长,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日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逮捕。当时,由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认定肖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肖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6月14日驳回肖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后,现已复核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然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据悉,肖某某为制造冰毒,出资租用李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位于安岳县长河源乡政府街108号(以下简称李某某家),家中的地下室作为制造毒品地点。2011年春节前后,肖某某安排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成都市购买了大量制毒原材料。同年4月4日晚,肖某某伙同李某某和李某、康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李某某家地下室制造出大量冰毒液体后,肖某某安排康某将该冰毒液体从李某某家带到成都市锦江区优品尚东的租住房存放。4月中旬,肖某某和李某又将该冰毒液体带到肖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锦江城市花园的租住房进行提炼结晶。4月22日晚,肖某某再次伙同李某某和李某在李某某家地下室,按照各自分工制造出冰毒液体并存放在制毒现场的冰箱内。

4月25日林晨,李某驾驶黑色现代越野车,按照肖某某安排将其中一瓶制好的冰毒液体带往乐至准备拿到成都结晶,当李某行至乐至县回澜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该车上查获黄褐色液体冰毒632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岳阳镇和长河源乡分别将肖某某和李某某抓获,并在李某某家中查获固液体冰毒17670.5克。同年5月6日,公安人员对肖某某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锦江城市花园租住房勘查时,在厨房冰箱内及卧室查获固液体冰毒3686克。且被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4%——65.4%之间的达8000余克。此外,公安民警还从肖某某随身查获了大量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证,证明肖某某部分资金状况的账户明细和存款查询通知书、证明肖某某与毒品犯罪相关人员之间的通信情况的手机短信和通话清单、证明肖某某书写制毒方法、记录与毒品犯罪相关人员的账目往来的纸张和笔记本等。

2010年9月,肖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漫岭云天小区向罗某和刘某(均另案处理)贩卖冰毒194.463克,罗某叫万某(另案处理)送去长沙交易时,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

法院认为,肖某某伙同他人制造、运输毒品,同时还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肖某某提议制造毒品、出资租用制毒现场并购买制毒原料、掌握制毒技术并亲自指导或直接参与制毒过程、指使同案被告人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肖某某伙同他人制造、运输毒品,还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记者 张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