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红头文件,能否还原公积金权利?

15.10.2014  10:41

缘于没有法律,公积金就会存在监管虚置、增值收益产权模糊,甚至是公积金不“”的系列疏漏,为公积金立法已迫在眉睫。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保险等收费项目被取消。

对于公积金,我们的一个习惯性说法是,公积金是“沉睡”的。此种沉睡,既体现在不断爆出的公积金低使用率上,又体现在公积金相关政策的现实诸多不便上——譬如公积金的缴存互认、提取门槛、贷款额度,都存在着诸多被诟病之处。由此来观察三部委出台的系列公积金新政,它所带来的便民性是不难想象的。这是进步,亦是政策利好。

不过,即便三部委在强调,之所以出台该份红头文件,是“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但这仍然无法消弭民众的下意识猜度。毕竟事实就摆在那里,无论是“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还是“公积金贷款保险等收费项目被取消”,类似的公积金政策调整指向,公众其实早已有所呼吁,但如今其才姗姗出现,民众质疑不免其来有自。

这是一个必须被正视的话题,因为条分缕析民众的质疑,与其说他们有着天然的不信任情绪,不如说红头文件中的公积金新政,本身就充满着不确定性。红头文件是部门意志的体现,缘于仅是“部门意志的体现”,其刚性力量和现实延续性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当然不是说,此次的公积金新政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就被收回,但当红头文件中的公积金新政,轻易地就成为一种“阶段性调控工具”的猜测,这说明,调整公积金政策,立法形式可能远胜于“红头文件”。

对于公积金权利在内的民众权利,立法相对于红头文件的优势在于,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政策的实施,以及行为的规范。此种规范和强制力一旦确立,民众的权利状态就是持续稳定的。具体到公积金的话题上,媒体早就指出,其“缴、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方面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最主要的缘由正是没有一部公积金管理的专门法律。缘于没有法律,公积金就会存在监管虚置、增值收益产权模糊,甚至是公积金不“”的系列疏漏,为公积金立法已迫在眉睫。

红头文件里的公积金新政,其进步性仍是有限的。一种理想的路径显然在于:当民众相关的议论已至沸沸扬扬,公积金政策就应进行大修,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