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公租房和廉租房制度并轨实施 7月底出台相关意见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今(12)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其中指出,将公租房和廉租房制度并轨实施,并于本月底前出台相关意见。同时,探索建立公有产权住房制度,并 在成都市、德阳市、宜宾市、乐山市、遂宁市开展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和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试点工作。
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覆盖原两种制度分别保障的人群
《方案》提到,对不具备基本住房消费能力的低收入城镇居民,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供应低租金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对具备有限住房消费能力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供应低价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对具备较强住房消费能力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城镇居民,健全市场供应体系,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支持作用。
针对本次改革重点,《方案》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并轨,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针对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制度下保障对象分别确定、项目分项建设、资金分类管理使用、分配审核分别实施造成的制度割裂、资源浪费、管理难度增加等问题,要加强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针对该项工作,将在2014年完成,将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实现建设并轨,确定1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覆盖原两种制度分别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项目统一建设,资金统筹管理使用,租金标准统一分档设置,准入条件、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统一制定实施。将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形成统一的住房货币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租赁市场房源的支付能力。
2014年7月底前,将出台《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意见》,2014年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完成“两房”分配和管理并轨工作,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探索建立公有产权住房制度 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部分产权
同时,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存在寻租空间等弊端,探索建立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共享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逐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开发建设,限定面积等建设标准,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全产权价格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出让价格、税费等因素确定,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根据其出资占共有产权住房全产权价格的比例对应确定(原则上占50—70%),其余产权份额归政府所有。严格控制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90平方米以内)和上市交易条件(自住满5年),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产生的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杜绝寻租和变相福利分房行为。
在成都市、德阳市、宜宾市、乐山市、遂宁市开展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工作(成都市为全国试点城市)和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试点工作,重点对供应对象、建设模式、定价机制、产权划分、运行管理、上市收益分配等进行研究探索。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加快项目实施。
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 向农民工定向供应公租房
此外,我省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明显改善时通过购买退出租赁保障),形成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再投入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试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公共租赁住房向自愿购买的保障对象出售40—60%的产权,出售后政府与保障对象形成共有产权,按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比例和相关权益。
《方案》还提到,将向农民工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制度化,每年将竣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定比例(2014年确定为30%)定向供应农民工,形成长效机制。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
同时,针对部分单位为高收入管理者违规高额缴存、对中低收入职工不缴存或少缴存所造成的明显不公,实施“提低控高”缴存制度。提高中低收入职工缴存比例和缴存额,控制高收入管理者缴存基数和比例,健全公平公正的缴存制度。2015年初,省政府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逐步消除单位性质、户籍身份限制,促进全省城镇稳定就业职工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坚持市场化原则,完善市场供应体系,优化市场供应结构。2014年底前,出台《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化房地产领域结构性调整,优化发展格局,增强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