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制度 保证15项重要权利

13.05.2015  18:43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谯娇)今(13)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制度,重点保证申请执行人15项重要权利。让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就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便在行过程中更好的行使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执行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二年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保全权: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执行进展知情权: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有权获得查询码,通过法院触摸屏、四川法院执行公开网等平台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执行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执行法院调查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情况;有权了解执行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况,并有权了解财产拍卖时间、地点,到场见证、监督拍卖活动。

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情况。

采取惩戒措施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到期债权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

案款兑付权: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在案款转入法院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以物抵债权:经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将该项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执行异议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有权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复议权: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权: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有权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恢复执行权:法院裁定中止、暂缓执行的案件,在相关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及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权: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监督权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上一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其他法定权:申请执行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