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公布申请执行人15项权利清单

13.05.2015  18:43

四川在线消彷(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从执行当事人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有权获得查询码,了解执行案件所有进展情况……这是省法院制订的“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中,申请执行人15项权利清单之一。5月13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制度建立情况,并对15项权利进行解读。

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人介绍,多年来,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始终存在,导致一些当事人经过司法裁判的权益实现落空,直接影响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作为深化执行公开、解决执行乱问题的重要措施,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进行梳理,将申请回避权、知情权、监督权、执行异议、复议权等重要权利进行了列举,让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就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倒逼执行人员规范执行行为,进一步挤压执行人员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减少消极执行和乱执行,防范和杜绝执行领域的不廉洁问题。为确保权利清单顺利实施,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从5月1日起,结合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在执行立案时一并送达“权利清单”。

这位负责人介绍,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主要有15项权利,包括:申请执行权,申请保全权,申请回避权,执行进展知情权,采取惩戒措施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权,执行到期债权权,案款兑付权,以物抵债权,执行异议权,执行复议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权,恢复执行权,再次申请执行权,执行监督权。

在15项权利中,申请执行权、恢复执行权、再次申请执行权这3项权利是关系案件能否进入或再次进入执行程序的关键。

申请保全权主要是赋予债权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胜诉权益难以实现。15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执行进展知情权,这项权利能让申请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并且是实现申请人参与权、监督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执行进展知情权,“权利清单”规定在“执行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有权获得查询码,通过法院触摸屏、四川法院执行公开网等平台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权利清单”制度,不得抱有观望心态,不得存有抵触情绪,不得简单粗暴对待申请执行人的依法行权,不得消极对待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张,不得拒绝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搞形式,走过场”。凡是出现权利人反映执行干警不作为、乱作为、故意阻碍其权利行使的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链接]

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

[申请执行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二年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保全权]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执行进展知情权]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有权获得查询码,通过法院触摸屏、四川法院执行公开网等平台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执行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执行法院调查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情况;有权了解执行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况,并有权了解财产拍卖时间、地点,到场见证、监督拍卖活动。

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情况。

[采取惩戒措施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到期债权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

[案款兑付权]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在案款转入法院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以物抵债权]经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债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将该项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执行异议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有权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复议权]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权]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有权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恢复执行权]法院裁定中止、暂缓执行的案件,在相关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及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权]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监督权]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上一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其他法定权]申请执行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