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泸“12.8”重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肇事司机获刑7年

18.07.2014  23:34

四川日报网(记者 刘春华) 7月18日,“12·8”成自泸高速7死23伤重大交通事故在仁寿县法院开庭并宣判。因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王正被判处有期限徒刑7年。对判决结果,王正当庭表示不上诉。

18日上午9点,“12.8”成自泸高速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挤满了法庭。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了尸检报告、死亡通知书、伤情证明等证据,并指控王正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正当庭承认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他同时辩解超载是老板的责任,与自己没有关系。在说到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痛时,王正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我对不起他们”,他说。

去年去年12月8日下午3时50分,成自泸高速发生一起7死23伤重大交通事故。事后查明,事发当天王正驾驶车牌号为“川A·L30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装载73980千克煤灰,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行驶至距离成自泸高速95公里一起事故现场发生点约400-500米时,发现了设置的事故处理警示标志,但王正没有减速行驶,在距离事故发生点约100米时,才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导致所驾货车连续碰撞前方正在缓慢行驶的其它车辆并起火燃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17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正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车辆驾乘人员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