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修公路死人也交份子钱 看似荒唐却有理?
资中县公民镇桂家桥村组的老路,这还是不久前用石子垫了一下的。
“村、组要大家集资修路,算下来人均600块,就连死人也要交一半,这合理吗?”9月份以来,资中县陆续有多位村民打进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通往村里的烂路终于要修了,可是村、组通知大家要凑钱修,不仅活着的人要出钱,就连去世了的人也要出一半的“份子钱”。
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乡村修通组公路,死人也必须出“份子钱”?死人出钱给活人修路,这合理吗?民情热线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村民抱怨:村里筹资修路,去世的人也要“占一份”
10月16日,记者来到资中县公民镇桂家桥村8组。虽然这里的通村公路已修成水泥路,但村委会到8组还有一段烂泥路,坐在车上十分颠簸,20多分钟才走完这一公里多的路程。
组长罗家友说,大家早就盼着修路。修路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钱怎么筹”。按照政策,市、县两级对通组公路有部分财政补贴,需要村民自筹一部分。若按照周围村组4.5米路基、3.5米水泥路面的建造标准,每公里造价至少40万元,算下来全长1700米的这段通组公路,8组村民需要自筹资金22万多元。
罗家友说,8组目前有300多人,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只能收到19万余元修路钱。参照周围村的做法,有人提议“已死去但仍然占有承包地的人也要交部分钱”,并最终在村民大会上获得通过。
8组村民老董说:“我家7口人,本来只要交4200元,但去世5年的老母亲也被要求交一半,这么一算就是4500元了。”另一户村民老乔家也存在类似情况,他父母都去世了,但这次筹钱修路,已经去世的两位老人还是要各交300元。
同样在资中县,板栗桠乡圆坝子村9组村民老黄告诉记者,去年底,9组也是为修路筹资,因为反对的人太多,“死人交一半”的提议没有通过。后来,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不收“死人钱”了,但要求村民的私家车、摩托车分别要交400元、200元。目前该组已按照这个“人车方案”在收。
记者梳理各方信息发现,农村筹资修路“占有承包田的死人也要交份子钱”并非孤例——
资中县太平镇有几个村要求,去世的交一半,在世的70岁以上老人不用交。
在德阳市中江县普兴镇,有村民反映“平均是每人交800元,去世了的和户口迁出但承包田未退的交400元”。
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石窗子村,村民筹资时要求无论是否在世,“按2003年后每户确权土地人口缴钱”。
在眉山市仁寿县河口乡三帝村1组,村民集资修路筹资标准为“有地且户籍在本社的600元/人,有地且户籍不在本社(死亡或户口已迁出)的300元/人,无地且户籍在本社的300元/人”。
村干部解释:是按土地的基数协商的结果
去世的人为何还要交“份子钱”?罗家友解释说,这是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的结果。
罗家友说,1999年土地流转承包时,全组当时共划分了368份土地,这之后“生不添死不减”,人口虽然一直在变动,但土地再也没动过,包括这么多年粮食直补款,都是按照368份土地的基数领取的。“人虽然不在了,但每年的粮食直补款依然在照常领取,因此组里修路,他们也理应掏一部分钱。”
至于“活着的人点人头交钱”,罗家友说,这一条基本没有争议,“不管有没有分到田地,终归是要走路的嘛”。2014年7月,村民代表出面,8组一共收了19万多元的修路款,包括外地创业人员捐赠的2万多元,目前全部22.4万元修路款都存放在镇财政所专项账户中。
10月16日,公民镇分管公路建设工作的党委委员赖萍说,桂家桥村8组的1700米通组公路,已纳入内江市、资中县的“2015年通村通组入户试点项目”,财政补助23万元/公里,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已实地勘测,待设计方案出来就公开招投标。
赖萍解释说,乡村公路筹资属“一事一议”范畴,一般由各村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主要原则是‘谁受益谁负担’”。“对于村民协商出来的筹资方式,只要公平合理,镇党委、镇政府无权改变,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专家看法: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合理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把去世的人也纳入“份子钱”范围,此事乍听荒谬,但仔细分析也有一定道理。
余超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政策,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中,明确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和“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这就意味着,即便出现承包者家庭人员增减,短期内也不会变更土地承包关系,也就是说会出现死人有承包土地而活人没有承包土地的情况。
而且,种粮补贴、土地被占后的赔偿等收益,各地普遍是按照土地承包情况发放的,有些当初承包有土地的农民,即便现在已经死亡,其家庭成员依然在替他享受着基于这些承包地产生的收益。
余超认为,虽然死者不可能使用新修的道路,但是其家庭成员一直代替死者以承包集体土地的形式参与了集体收益分配。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义务。所以村民大会“一事一议”形成的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合情合理,应该对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约束力。“三农”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也认为,死人要交“份子钱”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公平、不合理。他解释说,村内道路属公共产品,除了承担交通出行功能外,也承担农业生产功能,“按承包土地人口筹资”实际上是按生产资料的使用来收钱。
党国英认为,从现实看,农村集资修路有两种相对公平的方式:一是按实际人头收取,路修好了大家都受益,当然都需要出资,背后逻辑是“谁受益谁出资”;二是按照承包土地收取,谁家的地多,谁就多出资,“向死人收钱”的背后逻辑是“死人也有地”。很难说究竟哪一种方式更公平,但只要是村民集体投票选出来的方案,并未显失公平公允,也是应该尊重的。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刘润秋教授认为,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这与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有关。在制定标准时,如果按人头平摊费用,肯定不可能向死人收费;如果按承包地面积分摊,也就不存在所谓“死人也要出份子钱”的误解。合理协调解决此类问题,一要清晰确权,修路费可以按照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进行分摊,尽量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筹资,减少村民误解;二要严格村民大会“一事一议”程序,尤其要确保每个村民的知情权。 □吴晓彤 赵慧杰本报记者 阮长安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