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预售期今起提前 成都12月7日售春运首日票
制图杨仕成
原标题:今日起 火车票预售期提前至60天
从2014年12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用一周的时间,逐步将铁路互联网售票、电话订票的预售期,由目前的20天延长至60天。而在12月,“儿童牙刷有新国标”、“流浪儿童纳入家庭寄养范围”等与儿童息息相关的规定也将实施。
春运首日火车票成都12月7日开售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信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用一周时间,逐步将铁路互联网售票、电话订票的预售期,由目前的20天延长至60天。2015年春运将从2月4日开始,今年12月7日就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购买春运首日的火车票了。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铁路部门计划春运结束后,火车票的预售期仍将保持为60天。车站窗口等其他售票方式仍按错后两天的原则同步执行,即从现行的18天预售期逐步延长至58天。
成都铁路部门介绍,为了最大限度方便旅客、最大限度让旅客充分利用车票资源,全国铁路部门进一步优化退票、改签规则,自2014年12月3日起实行。客票预售期延长至60天后,对开车前15天以上退票的,不收取此前5%的退票费,在其他列车有余票时,可以改签发到城市相同的车票。开车前48小时以上,可改签预售期内的任意车次;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从办理改签之时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车次,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车次。
2015年春运学生集中乘车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对于此期间的车票,铁路部门采取提前预售和预留学生票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学生的购票需求。一是预留一定数量的普速列车硬座车票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车票供学生购票使用;二是12月5日至12月20日,在互联网上集中受理上述时间段的学生团体往返票;三是从12月21日起,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窗口、自动售票机等各个渠道购买2015年3月15日之前的学生票。
考虑到大量务工人员难以提前较长时间确定返乡日期,铁路部门将在明年1月上中旬,使用临客列车车票票额以及学生票的剩余票额,用来办理务工人员团体往返票。
/这些新规与儿童息息相关/
儿童牙刷
将有新国标 旧标牙刷成都仍未下架
12月1日起,我国将告别没有专门适应于儿童牙刷生产标准的时代。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30002-2013《儿童牙刷》,对儿童牙刷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消费者选择儿童牙刷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保障,该标准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中,有害元素限量在以前砷、镉、铬、铅、汞5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锑、钡、硒3种;标准规定,牙刷毛面长度应小于等于29毫米,毛面宽度小于等于11毫米,刷头厚度小于等于6毫米,单丝直径小于等于0.18毫米,牙刷全长为110毫米—180毫米。
11月30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对成都春熙路附近的四家大型超市进行了调查,这些大型超市中所出售的儿童牙刷大多仍在使用旧的国标,四家大型超市工作人员均表示,尚未接到将这些牙刷下架的通知。
流浪儿童
纳入家庭寄养范围 寄养提高门槛
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寄养儿童的范围扩大,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
寄养家庭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售卖假药
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版稿件采写华西都市报记者崔燃陈羽啸
/新规同步播报/
安全事故最高罚2000万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于今日正式实施。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有8个处罚条款在原有罚款数额基础上提高2至5倍。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