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今年将改造29.2万户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 困难群众优先安排公租房

22.03.2014  12:56

(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21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2013年至2017年改造危旧房棚户区约150万户,2020年前基本完成全省城镇现有危旧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小康目标。

        城市道路拓展带来的拆迁项目禁止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意见》指出,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95万户,其中2014年改造29.2万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农村征地安置还房、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项目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同时,有序推进城市旧城区的老旧住宅小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街古建筑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18万户,2014年改造3.4万户。注重保护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对于行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意见》提到,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区(煤矿)、林业、农垦等行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5.4万户,2014年改造2.2万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业基层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此外,还将有序推进小城镇危旧房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32万户,2014年改造5.2万户。优先支持全国重点镇和全省试点镇的危旧房改造。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困难群众 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对该次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我省也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意见》要求,利用好省级融资平台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积极支持承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对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预审手续。

        同时,鼓励棚户区企业和职工出资改造危旧住房,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煤矿)、林区、农垦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用地供应方面,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安置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方面,实行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群众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