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机动车条例将再次征求意见 交通拥堵时或禁行

10.06.2014  20:21

先前报道:成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听证 拟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10日上午,记者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在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完成《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两次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计划将该稿在成都人大网站公布,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稿在修订过程中,延续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第二次审议稿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采用过渡期管理等规定,对相应处罚条款进行了梳理,缩短了非机动车登记审查的办理时限,增加了非机动车安全行驶教育的有关规定。

车辆登记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前述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

调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实际,可以对非机动车进行疏导或者采取划区域、分时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特别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责令学习法规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过渡期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相关负责人提醒,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在6月20日前反馈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随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详情可浏览成都人大网站相关信息。链接>>>http://www.cdrd.gov.cn/html/works/announcement/notice/6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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