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心城区出租到郊县必须打表 可收回空补贴

19.12.2014  11:31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8日讯(记者 戴璐岭 董焦)四川新闻网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获悉,成都市发改委联合成都市交委制定关于成都市五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行政区域,下同)试行出租汽车跨区营运指导价。指导价从2014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实施办法中指出,成都五城区出租汽车以五城区为起点送客到达五城区、双流国际机场及机场高速公路范围以外区域时,必须实行打表计费,出租汽车司机可在表计价格外再加收不超过50%的回空补贴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成都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心城区与郊县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乘客搭乘出租汽车跨区出行的情况日益增多。目前,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跨区营运采取的是议价结算方式,由于缺乏标准,往往出现漫天要价、拒载等情况,导致乘客投诉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对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跨区运营价格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减少价格争议,保障司乘人员双方利益,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为探索和规范成都市出租汽车跨区营运的结算方式,借鉴2012年以来在双流国际机场执行的出租汽车跨区营运指导价管理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成都市五城区试行出租汽车跨区营运指导价,在打表计费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的议价空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在市域范围内,成都市五城区出租汽车以五城区为起点送客到达五城区、双流国际机场及机场高速公路范围以外区域时,必须实行打表计费。考虑到跨区营运回程时,出租汽车不能上客导致空车返回产生的成本因素,出租汽车司机可在表计价格外再加收不超过50%的回空补贴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二、上述情形下的出租汽车司乘人员,应在出行前约定将在表计价格外加收不超过50%的具体比例,以此作为最终的付费标准,途中或结算时不得单方随意变动;凡不打表计费,或表外加收比例超过50%的,均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