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起成都城区出租车跨区运营必须打表 可加收不超过50%回空费

19.12.201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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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出租跨区运营新政: 打的到中心城区以外区域:打表+部份议价

  打表: 在市域范围内,成都市五城区出租汽车以五城区为起点送客到达五城区、双流国际机场及机场高速公路范围以外区域时必须打表。

  部份议价: 出租汽车司机可在表计价格外再加收不超过50%的回空补贴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谯娇)18日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获悉,成都市发改委联合成都市交委制定关于成都市五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行政区域,下同)试行出租汽车跨区营运指导价。

        实施办法中指出成都五城区出租汽车以五城区为起点送客到达五城区、双流国际机场及机场高速公路范围以外区域时,必须实行打表计费, 出租汽车司机可在表计价格外再加收不超过50%的回空补贴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成都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心城区与郊县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乘客搭乘出租汽车跨区出行的情况日益增多。目前,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跨区营运采取的是议价结算方式,由于缺乏标准,往往出现漫天要价、拒载等情况,导致乘客投诉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对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跨区运营价格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减少价格争议,保障司乘人员双方利益,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为探索和规范成都市出租汽车跨区营运的结算方式,借鉴2012年以来在双流国际机场执行的出租汽车跨区营运指导价管理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成都市五城区试行出租汽车跨区营运指导价,在打表计费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的议价空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在市域范围内,成都市五城区出租汽车以五城区为起点送客到达五城区、双流国际机场及机场高速公路范围以外区域时,必须实行打表计费。考虑到跨区营运回程时,出租汽车不能上客导致空车返回产生的成本因素,出租汽车司机可在表计价格外再加收不超过50%的回空补贴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二、上述情形下的出租汽车司乘人员,应在出行前约定将在表计价格外加收不超过50%的具体比例,以此作为最终的付费标准,途中或结算时不得单方随意变动;凡不打表计费,或表外加收比例超过50%的,均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三、该指导价从2014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