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成自泸车祸肇事司机获刑7年

18.07.2014  22:39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颜雪 摄影 赵霞 实习生 王映雪)今(18)日上午,“12·8”成自泸高速车祸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在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上午11时许,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王正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王正神情平静,眼眶含着眼泪,随后表示不会上诉。

据了解,今日只是针对成自泸车祸刑事部分进行一审判决。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将择日再开庭。

现场:公诉人称情节特别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理 辩护人称所在物流公司雇主管理者责任不可推卸

今日上午9点30分,“12·8”成自泸高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再仁寿县人民法院开庭,肇事司机、被告人王正以交通肇事罪被控,现场公诉人正在出示证据,包括尸检报告、死亡通知书、伤情证明等。被告人王正对于公诉人出示证据没有异议。

公诉人认为,多种证据确实充分的被告人王正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重超载上高速路行驶。致7人死亡,王正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起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正虽然有投案情节,但综合该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人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理。公诉人进一步认为,“王正作为一名中年人,已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作为一名驾龄不短的驾驶员,深知职业赋予你的责任是谨慎。而你没有用你的中年人应当有的历练去解读超载的危害,带病车上道的不安全,你更没有用你长龄驾驶员的谨慎去做到’路在心上,心在路上’。

而王正辩护律师、北京盈科事务所律师寇翼和廖行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王正所在公司成都志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雇主彭东彬提供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车系其非法改装(原车核定载重28.68吨,而经过改装后的载重量高达70、80吨左右),且存在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重大安全隐患。其次,彭东彬强令王正违章作业,要求每次必须装满,不装满就赚不了钱。”律师寇翼还表示,“物流公司管理者郑勇负责司机前往宜宾福溪电厂装货、中转站的加载。不仅未尽到任何安全管理义务,反而按彭东彬的授意强令王正等司机,’必须装满罐子才能走,装货净重至少要达到75吨左右才能确保每次出车有利润’。当王正问及如果遭遇执行检查处罚怎么办时,郑勇回答:’扣分由公司处罚,罚款算公司的’,郑勇作为管理人员,强令王正违章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12·8”成自泸车祸肇事司机获刑7年 不会上诉

上午11时许,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王正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王正神情平静,眼眶含着眼泪,始终没有滴出来。随后,被告人王正告诉本网记者,表示不会上诉。

据了解,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今日只是针对成自泸车祸刑事部分进行一审判决。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将择日再开庭。

被告人王正:踩不住刹车心一下子慌了 撞人后逃逸是害怕被打

法庭上,王正忍不住流泪。王正没有哭出声,只是忍不住用双手擦不断流出的眼泪。

庭上宣读了被告人王正的供述,2013年9月26日,王正开始在成都志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从事货车驾驶。“2013年12月8日,王正驾驶一挂车,在早上9点左右开始装货,大约31吨。装好后,王正驾驶车辆到转运站第二次装货,再次装货约40吨。”公诉人继续说道,“装完货后,王正从宜宾驾车回成都,以100码的速度行驶。”到了距离事发地约400米的地方,刚刚转了一个弯,发现前面车子在缓慢行驶。“踩不住刹车的时候,王正一下就慌了,没有长按喇叭,也没有使用远光提示,只把刹车踩住后,直接朝前面的车撞去。”下车后,王正马上拨打110和119,“害怕被当事人打,就和同车的儿子王为到附近的竹林躲起来。”12月9日凌晨两三点,王正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王正对此份供述没有异议。

庭上,公诉人还代表此次车祸伤者、成自泸高速高速路管护队员刘小明讲述惊魂一幕:“当天,我在事故路段处理此前一次先行事故小车侧翻时,设置了400米的锥形桶和安全警示标志,随后看到一个货车在超车道以100码速度撞击同车道前方车道,我本人也被一个奔驰车撞出去了。

伤者:判决20年也不会满意 死者赔款尽快落实

张远会是此次成自泸车祸的一名死者和一名伤者的家属,判决后,张远会表示对于判决不满意,“就算是判20年,我也觉得不满意,但是伤者要生活,死者要安息,我们希望可以尽快落实赔偿情况。

此次成自泸车祸的死者之一陈建康的家属4人也从眉山市合家镇赶来现场,车祸当天,陈建康独自开车从宜宾回成都,下午1点过,陈健康打电话给在成都居住的妹妹陈淑荫,告诉她回来。“我从1点过一直等到3点过,一直没有消息。”下午4点过,陈建康的妹妹陈淑荫再次给哥哥打电话,“电话一直没人接听,我隐隐有一些担心。”陈淑荫打给陈建康的大儿子,对方表示3点过曾经打通电话,“爸爸说,很快就到成都了,不用担心。”得知车祸消息后,一家人伤心欲绝。据陈淑荫透露,46岁的陈建康从事建筑工地管理工作,是家里的唯一收入来源,两个儿子中最大的才16岁。对于被告人王正的量刑,陈家人希望法律公正判决,“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同时希望对于死者赔款上可以尽快解决。

谢大富是成自泸车祸伤者之一,事故后立即被送往华西医院进行紧急救护。“我和家人最关心的不是被告人应该被判多少刑,而是到底谁应该对受伤者进行赔偿。”谢大富表示。“到现在都没有一个人或单位站出来说要对我们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进行补偿,死者得不到安息,活着的人失去了生活的依靠,还要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 谢大富的妻子告诉记者,此次事故中,她丈夫不仅因此残废,她的父亲也在事故中去世。

事件

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装载73980kg煤灰,从宜宾沿着成自泸高速路驶往成都,川A6832重型半挂车核定载质量位28680kg。当天15时50分,王正行驶至成自泸高速95km+500m处,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车祸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46岁的资中县水南镇人王正,因涉及交通肇事罪,去年12月1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14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意见

1 被告人王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对本次事故虽然存在重大过错,但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其他责任人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 高速公路管理方对此次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4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动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人意见

1 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重超载上高速路行驶。

2 致7人死亡,王正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王正虽然有投案情节,但综合该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人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理。